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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取得明显成效
发布日期:2017-04-20
为推进简政放权,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2016年6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要求除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对取消的保证金,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健全诚信体系等。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采取有力措施推进清理规范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动员部署。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召开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6〕49号文件的电视电话会议,对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做出部署;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印发通知,要求各地按照“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落”的原则开展清查,确保按时返还。
二是定期通报。自2016年8月份起,住房城乡建设部每月定期通报各地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进展,点名批评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要求各地加大工作力度,倒排时间表,制订有针对性的措施,建立台账,落实责任人,明确职责,确保2016年年底前按期完成任务。
三是开展督查。2016年1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四川、江苏、上海等8省市开展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专项督查,督促各地加快工作进度,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保证政策落实。
四是完善制度。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修订出台了《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明确了保证金的收取、返还、保函替代等要求。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行动,创新工作方法,采取多种措施,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截至2016年12月底,各地建筑业企业使用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近1200亿元,盘活了企业流动资金。各地累计退还建筑业企业各类保证金496.5亿元,其中,应取消的保证金280.8亿元;逾期或超额收取的投标保、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等4类保证金共计215.7亿元。经过近半年的清理规范工作,切实减轻了建筑业企业负担,激发了市场活力,对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